唐国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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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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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咨询电话:13055176617。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2000年以265分的高分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原就职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现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建筑房地产专业和刑事专业律师证书,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是一名具有相当综合实力的资深律师。 2006年,唐国忠律师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优秀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先进集体” 唐国忠律师擅长公司类、高端民商事纠纷类法律事务,尤其擅长重大建设工程类和疑难复杂刑事类法律事务。长期担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总公司等二十余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审查的合同金额超三十亿元,制发的律师函数额超百份,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多次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破产重组、房地产开发和企业并购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 唐国忠律师办理典型案例: 2001年,曾办理湖南省内标的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2002年,曾办理湖南省内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2003年,曾办理谭某等学生室内抢劫团伙案,后法院判决谭某适用缓刑,使得谭某等人能够重返校园并取得毕业证书,挽救了这名因一时糊涂而抢劫他人财物的失足青年。  2004年,办理湖南省内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湖南省内标的最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和震惊全国的株洲“1、22”爆炸案。 2004年,接受长沙某集团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深化改革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唐国忠律师作为律师团的主要成员,参与了整个过程,承办了大量的具体法律事务。 2005年,办理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巨额财产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高达五千万元,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均获得胜诉,并全部执行到位,双方息诉服判,为当事人挽回4000余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2005年,办理大学生周某室内抢劫伤人案,提出的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后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2006年,办理湖南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赣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历时三年,历经一审、二审,并再次起诉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赣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计赔偿违约金和损失400余万元,开创了长沙法院判决巨额违约金和损失的的先例。 2007年,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厂房被冻结一案,通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解除了对该公司200多亩土地的冻结,使企业避免了1000余万元损失。 2010年,办理原告长沙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伟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近30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原告胜诉,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3年,办理童某某、柳某等七人诉湖南某某发展集团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七名原告合计要求公司赔付2000余万损失,如果该几名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将有上千名同样的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赔,涉及金额保守估计将超几十亿元,案件标的额巨大,案情疑难复杂,并且同类型案件国内已有多起败诉案例,承办律师顶住层层压力,曾三十余次到各业务基层单位认真细致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参加各类案件专题会议二十余次,最终终于找到案件突破口,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有说服力的代理意见,经过数次法庭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绝大部分意见,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后原告在胜诉无望情况下与我方达成调解结案,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办理肖某某诈骗案件,承办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在检察机关阅卷后,就全案进行了认真全面分析,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了肖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又一起冤案的发生。 2014年,担任某某集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辩护律师,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抽丝剥茧,将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刻剖析到位,并从民商事法律角度分析涉案单位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最终形成一份有分量的律师辩护意见,呈交检察机关,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委托单位巨额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2015年,办理李某某贷款诈骗一案,该案一审判决委托人李某某十年有期徒刑,承办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件材料,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遂决定做无罪辩护,二审接受委托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经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最终法院改变罪名,按照被告人实际已关押时间,改判被告人李某某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即获释放。 2015年,参加永州某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2016年,办理原告李某某、谷某某、黎某某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4000余万元,虽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经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原告全部胜诉。 2016年,办理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无罪。 2016年,办理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的800余万元,双方在几年来的业务往来中,被告利用其强势地位,既没有将合同交给原告,也没有将对账单交给原告,原告在起诉前几乎没有任何有利书面证据起诉立案,律师对全案进行认真分析后,决定对双方几年来全部的来往邮件进行证据公证保全,在全部证据收集齐全后,而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最终在巨大压力之下,被告才被迫与原告达成调解,将全部货款支付给了原告。 2019年,办理刘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涉及毒品数额140公斤,因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巨大,该案被列为公安厅督办案件,承办律师仔细查阅案卷资料,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时间、地点、数额等重大案件信息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后经律师有效辩护,律师大部分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额只有几公斤,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办理黄某某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23亿余元,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2019年,办理湖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诉湘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1500余万元,经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胜诉。 2020年,办理彭某某诉吴某某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1200余万元,唐国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改变先前承办律师的固有思维,重新整理和调整案件代理思路,并收集有利证据,提出合同无效的充分法理依据和相应的判例,最终以原告被迫撤诉结案。 2020年,办理刘某某诉刁某某、王某某、长沙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几百个案例的认真细致研读,并多次到银行等有关机构调取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实现重大突破,一、二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判决股东配偶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办理彭某某诉长沙某某建筑公司和长沙某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建筑公司已经濒临倒闭,根本无力支付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力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唐国忠律师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单位: 1、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 4、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长沙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6、长沙汽车客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农业银行汩罗市支行 8、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 9、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0、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总公司 11、湖南湘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2、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14、湖南省自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6、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7、湖南湘亚房地产有限公司 18、湖南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19、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20、湖南伟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湖南万力物业有限公司 22、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23、北京童趣出版有限公司 24、北京富亚涂料有限公司 25、福建龙岩市力菲克投资有限公司 26、南通库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27、湖南湘运出租车公司 28、涟源市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 29、湖南爱善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0、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 31、湖南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32、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长沙弘大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4、上海昭炽实业有限公司 35、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 36、十堰市昌利置业有限公司 37、湖南思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38、湖南北卡蓝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9、娄底市中兴液压件有限公司 40、湖南新东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1、湖南省望城县超宇实业有限公司 42、峡江县胜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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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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